2016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yè)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
《通知》指出,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是維護農墾合法土地權益的重要手段,是推進農墾土地資源資產化、資本化的重要基礎,是促進墾區(qū)和諧穩(wěn)定的迫切需要。當前,全國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率總體不高,有的還存在土地權屬爭議,與中央提出推進農墾改革發(fā)展、創(chuàng)新農墾土地管理方式、強化農墾土地權益保護的新要求不相適應。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明確農墾土地產權關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通知》明確了加快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目標和步驟,要求各地按照“依法依規(guī)、因地制宜、先易后難”的原則,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工作,確保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任務。四項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加快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各地要按照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調查成果,開展農墾國有土地權籍調查,查清國有農場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等。有條件的國有農場可按照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要求,一并開展地上房屋的權屬調查和測量,實現國有農場房地一體調查和調查成果的統(tǒng)一管理。
二是依法辦理農墾國有土地登記手續(xù)。各地農墾主管部門要組織國有農場在權籍調查完成后,盡快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符合登記要求的成果資料,提出登記申請??h(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對權籍調查成果通過審核的國有農場使用的國有農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要求辦理登記手續(xù),國有農場代管的集體土地,不納入農墾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范圍。
三是加強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各地要建立農墾國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協(xié)調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互利互讓”原則,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做到農墾國有土地“權屬應確盡確、證書應發(fā)盡發(fā)”。
四是規(guī)范已有登記成果。對已經登記發(fā)證的宗地缺失檔案資料、登記不規(guī)范以及需補充房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fā)放不動產權證書,做好農墾國有土地確權登記成果信息化管理,促進登記成果有效利用。
來源: 中國國土資源報 作者:李 倩